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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就业特征鲜明 政策更需完善

作者: 来源: 日期:2015-12-25 11:30:10 人气:93 加入收藏 评论:650 标签:

      当前,劳动力市场正发生深刻变化,劳动力已经从长期无限供给转变为相对有限剩余。农民工代表的是普通劳动者和产业工人群体,他们的就业情况反映了流动人口就业的主要趋势和特征。那么,他们的就业及结构呈现何种特征变化?就业及其变动是否顺应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的趋势?这些问题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认真考虑。

      农民工总量依然巨大,工资快速上升

      2010年已经有超过1.5亿名农民工活跃在城镇劳动力市场上,这主要得益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在中国的迅速发展。中国农民工群体的人力资本积累相对较低。2011年外出农民工平均受教育年限为9.46年,初中及以下受教育程度的比例为78%。

      随着劳动力市场上供求关系的根本转变,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普通工人的工资进入快速上升的时期。2008年—2012年,农民工名义月工资从1340元增长到2290元,年均增长率17.7%。同时,农民工工资增长还呈现出非常明显的“迁移效率”,即跨省迁移的平均工资增长超过了省内跨市迁移,省内跨市迁移工资增速高于市内跨县迁移速度。可以预期的是,随着农民工工资水平的逐步上升,劳动密集型行业的竞争优势会逐步削弱,并导致农民工就业结构的进一步变化。

      制造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社会服务业是农民工主要的就业部门

      农民工在就业模式上存在较大差异。根据流动人口监测数据,以雇员方式就业的农民工占到约60%,以自我经营方式就业的比重大约为1/3。

      农民工就业的行业结构总体保持稳定。2010年—2013年,制造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社会服务业始终是农民工主要的就业部门,年际的行业结构没有太大变动。其中,女性农民工从事批发零售业的比重达到25%,高出男性约5个百分点,住宿餐饮业也吸纳更多女性,而男性农民工从事建筑业的比重明显高于女性。

      青年农民工从事制造、住宿餐饮以及社会服务业的比重更高,要高出老一代农民工大约10个百分点,住宿餐饮和社会服务业也更吸引年轻人。而老一代农民工从事批发零售业的比重达到25%,明显高于青年农民工。他们更多以自我经营方式就业,建筑业中老一代农民工也更多。

      超过35%的东部地区农民工集中在制造业,而中西部农民工从事制造业的比重不到10%,后者更多集中在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行业。不同地区农民工的行业分布与产业分布高度关联。跨省流动的农民工主要从事制造业,这与农民工的流向有关,跨省流动的农民工更多流向东部沿海地区。省内流动的农民工从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和社会服务业的比重相对较高。

      就业模式与行业分布高度关联。以雇员的方式就业的农民工更多从事制造业,这一比例达到35%左右,以雇主和自营劳动者就业的农民工主要集中在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两者累计占比达60%左右。

      商业服务和生产运输是农民工主要的职业类型

      商业服务和生产运输是农民工主要的职业类型。大多数农民工从事低端或普通的工作,大约60%为商业服务人员,约30%属于生产运输工人和有关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到5%。另外还有3.1%的人没有固定职业,就业灵活性很大。近年来,相对来看,商业服务工作人员所占比重有所提高,从2010年的53%提高到2013年的59.5%,生产运输工人和有关人员所占比重也有所提高,接近30%,而专业技术人员比重出现下降。

      东部地区农民工中生产运输工人和有关人员的比重相对更高,这与其行业分布特征一致。东部地区农民工主要从事制造业,产业工人的岗位更多。中西部地区农民工中商业服务人员比重更高,这一地区农民工更多集中在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不同流动范围农民工的职业分布特征也表现出类似情况,跨省流动的农民工中生产运输工人和有关人员相对占有更高比。

      以雇员方式就业的农民工中生产运输工人和有关人员所占比重超过40%,而以雇主或自营劳动者方式就业的农民工中商业服务人员比重高达80%多。可见,不同就业方式的职业类型差异很大。从近几年的变动趋势来看,以雇员方式就业的农民工中商业服务人员比重明显提高,从2010年的34%提高到2013年的43%,生产运输工人和有关人员比重基本保持稳定。以雇主和自营劳动方式就业的农民工中从事商业服务工作的比重也在波动中有所提高。

      促进农民工转移就业需要新政策

      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十三五”期间,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加快,农民工就业结构将会进一步发生变化。因此,在市场机制在劳动力流动过程中发挥日益重要作用的情况下,出台一些新的政策措施来促进人口流动和农民工就业显得尤为迫切。

      其一,需要统筹进行人口管理、土地管理、财税金融、城镇住房、行政管理、生态环境等重要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逐步消除城乡区域间户籍壁垒,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建立可持续的城市公共财政体系和投融资机制,为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其二,要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优化收入划分和财力配置;包括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子女教育、医疗服务、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要逐步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全覆盖。

      其三,增强农村转移劳动力人力资本积累,应对“十三五”时期的就业挑战。

      如上所述,农民工群体人力资本积累和技能水平较低,难以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后劳动力市场对人力资本的需求。鉴于此,政府应创造良好的制度条件和激励机制,使新成长劳动力在进入劳动力市场之前,尽可能地接受更多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为产业升级所需的人力资本做准备。

      比如,由于农村处于义务教育年龄的人口比重大,政府应深化农村教育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农村教育,对教育公共投入应该有较大倾斜。

      比如,在未来10年—20年内,农村转移劳动力将越来越多地在资本密集、技术密集和高附加值的行业就业。在这种形势下,政府还需要通过更有效地组织实施培训计划,使农村劳动力更好地适应经济转型的需要。

      其四,完善城市化政策,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制度保障。

      近年来,单纯依靠廉价劳动力和高储蓄率的人口红利逐渐衰减,迫切需要创造新的经济增长源泉。而中央和地方政府看到了城镇化这个潜在贡献,产生了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即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强烈动机,并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转移劳动力、城市居民之间形成激励相容,市民化在更广的范围内和更深的层次上展开。然而,即使许多最受关注和认可的地方实践中,实际也存在其局限性和仍需改进之处。

      首先,在城镇化加快的过程中不突破耕地保有量的红线,是中央与地方政府改革激励相容的关键点。

      其次,在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同时,建立起相应的劳动力市场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要从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进城农民的承包地与宅基地的处置方式等方面加以统筹考虑,防止出现新移民的贫困和边缘化现象。

      最后,如何把地方政府的改革举措与城镇化全局相协调,是一个重要问题。如果全国各地都采取局限于本省户籍人口的改革模式,则意味着流入沿海地区务工的中西部农民工,被户籍制度改革所忽略。因此,户籍制度改革急需破题的是如何实现跨省流动农民工及其家属的市民化。

      所以,在允许和鼓励地方政府从自身实际需求出发先行先试、大胆探索之外,中央政府应及时对基本公共服务内涵和覆盖水平、进城农民承包地和宅基地处置办法、地方性改革与整体改革的衔接性等提出指导性意见,规范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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