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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 时期就业发展的重点领域

作者: 来源: 日期:2015-12-25 11:35:21 人气:100 加入收藏 评论:652 标签:

“十三五”时期是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关键阶段。就业发展应该关注以下几个重点领域。首先,通过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劳动参与率,为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赢得时间;其次,要积极应对结构调整所提出的挑战,做出相应的规划和政策调整;最后,抓紧时间,完善中国的劳动力市场制度。

努力提高劳动参与率

在劳动年龄人口数量开始下降的背景下,通过对劳动力市场相关的制度改革,提高劳动参与率,是保持中国经济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实际上,劳动参与率的变化已经成为决定中国劳动供给的主要因素。

根据2010年中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的1%样本,如果仅仅考虑非农劳动参与率,16岁以上劳动年龄人口为56.3%,其中,16-64岁的劳动年龄人口的非农劳动参与率为65%。我们看到,近年来劳动力短缺所引发的普通劳动力工资上涨,对非农劳动参与率的提升起到推动作用。与2005年相比,16-64岁的劳动年龄人口的非农劳动参与率提升了2.74个百分点。2005年16-64岁的劳动年龄人口总量为9.17亿,也就是说,即便没有劳动年龄人口总量的增加,通过劳动参与率的提高就能使劳动力供给在这5年里有所增加。而从人口统计的数据看,2005-2010年,1664岁的劳动年龄人口数量增加了4491万。

这一观察对于未来的劳动力市场形势变化具有重大的政策含义:从2012年开始,中国16-59岁年龄组的人口数量已经开始下降,这意味着,在经济结构转型尚未实现的情况下,保持劳动力供给的优势应该主要着眼于劳动参与率的提升。

城镇地区是非农活动集中区域。如果我们将总样本划分为城市、镇和乡村,就很容易发现非农劳动参与率从高到低分别是:城市、镇和乡村;进一步观察东、中、西部地区不同类型区域(城市、镇、乡村)的劳动参与率,结果与总体情况很类似。分区域看,东部城镇地区的劳动参与率高于西部地区的劳动参与率,中部地区的城镇劳动参与率最低;如果不考虑务农的情况,东部地区的农村劳动参与率也高于中西部地区。这个结果反映了不同地区的经济活跃程度存在差异。

促进就业结构的转型与升级

如果说中国在改革开放以后30余年的发展实现了工业化,基本完成就业结构从农业为主向非农业为主的转变,那么在“十三五”时期,非农产业内部的结构细分和产业升级将进入关键时期,并推动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根据对不同经济体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就业结构变化的经验观察,在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伴随着就业向工业部门的集中,经济结构的专业化程度逐步提高。但到了中等收入阶段后期,经济结构又重新开始出现多元化趋势,并对经济增长方式和人力资本水平提出更高要求。

我们以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和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的资料为基础,观察在劳动力市场经历迅速变化的时期,中国就业结构的变动情况。笔者发现,从2005年到2010年,在最低端的岗位就业的人数减少了600万,而中高端岗位就业的人数均有增加。这意味着中国的就业结构在五年中有较为明显的升级。

在“十三五”期间,经济结构和就业结构的多元化趋势将进一步加强,并将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力量。要促进经济结构向多元化方向转变,必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首先,要继续全面深化生产要素市场的改革,通过更加健康、有效、充分竞争的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和土地市场,为生产要素更合理的配置提供及时、正确的价格信号。其次,要推动和完善企业微观机制的改革,让不同所有制的企业都能成为微观经济的主体,对要素市场的价格信号做出积极的反应。最后,要造就一批训练有素的劳动者,增加人力资本存量、提高人力资本质量,从而使劳动者能够适应经济结构转变的需要。

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制度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力市场制度经历了较为剧烈的调整和改革。1992年中国正式确立市场经济制度以后,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是劳动力市场制度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部法律,标志着在就业决定和工资形成这两个环节,正式引入劳动力市场机制。自20世纪90年代末期,一系列针对劳动力市场规制的措施相继出台,并逐步形成中国劳动力市场制度的基本框架。“十五”和“十一五”时期,是中国劳动力市场制度密集出台的时期,经过“十二五”时期的实践,有必要在“十三五”时期进一步完善这些制度。

总体上看,中国的劳动力市场制度由法律制度和劳动力市场政策两个支柱组成。前者包括最近十余年相继颁布的与劳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后者则主要是积极的就业政策和其他一些影响劳动力市场结果的政策。从对劳动力市场干预的手段来看,根据劳动力市场制度安排的方式不同,司法手段、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交替使用,以不同的方式对市场机制的作用产生影响。在劳动力市场制度框架中,以下几个法律、法规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开始实施,该法对劳动者的利益提供了广泛的保障。与以前的《劳动法》相比较,《劳动合同法》在以下两个方面提出新的规制,即雇主为工人提供劳动合同的性质以及解雇工人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两个固定期限合同或10年的就业关系后,雇主必须提供无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被限定在1-6个月,对劳务派遣行为也做出了相关的规定,而且后来又做出更为严格的修订。对于解雇的赔偿条件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从总体上看,《劳动合同法》具有明确的就业保护倾向。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实施,旨在配合《劳动合同法》执行,改善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它规定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受理、听证等的程序和方式。而其突出的特征是降低了劳动者应用司法手段解决劳动争议的难度,从而具有突出的保护劳动者的倾向。

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了《最低工资规定》。该《规定》规定了最低工资制度实施的条件、最低工资制度的定义,最低工资标准形成和调整的原则等。但与其他很多国家的最低工资制度不同,该《规定》并没有规定全国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而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权力赋予地方。伴随着劳动力市场形势的变化,《最低工资规定》越来越成为政府干预市场工资率的一个重要手段,一个突出的特征就是,近年来各地纷纷快速地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就业促进法》也于2008年1月开始实施,并成为中国政府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的法律依据。《就业促进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在就业创造、就业服务、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就业监察和监管等方面的责任,同时也明确了反对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倡导不同群体就业平等的司法取向。

市场经济先行国家由于劳动力市场制度发展较早、比较成熟,对劳动力市场制度的度量也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体系。我们可以从就业保护严格程度、产业和集体谈判关系、社会保护的程度等几个维度,衡量劳动力市场制度的严格性。在这几个维度中,就业保护占据核心地位,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了度量劳动力市场上就业保护严格性的具体方法。遵循这一方法,我们也可以对中国目前的劳动力市场制度做出相应的评价,并将中国劳动力市场制度的严格性与OECD国家进行比较。具体来说,对劳动力市场制度的严格性包括就业保护、临时合同和集体谈判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对上述三类指标进行加权平均,就可以得到对劳动力市场总体严格性的评估数值。通过借鉴OECD的标准,对中国劳动力市场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估,发现从总体上看,现行的劳动力市场制度在就业保护上处于较高的水平。有调查显示,如果以同样的标准评价OECD国家和中国的就业保护严格程度,中国目前的劳动力市场规制的总体严格程度仅仅低于荷兰和比利时,而高于其他发达国家的水平。在劳动力市场的各项制度安排中,发达国家之间的态度与判断并不一致。其中,我们需要对那些在市场经济成熟国家间已经取得较大共识的制度安排,予以优先考虑。例如,对于就业保护、临时合同的规制程度等在各个国家间分歧较大,但对集体谈判则取得相对一致的看法。因此,对这样已经取得共识的制度积极推进,有助于我们在制度建设过程中少走弯路。在“十三五”时期,如何借鉴国际经验,寻求劳动力市场安全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完善我们的劳动力市场制度,仍然有很多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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